個人房屋若是以出租為目的,且在當年度有租金收入,則該房屋的修繕費用,可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從租賃收入項下減除。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租賃所得是指租賃收入減去合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,其中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,如折舊、修理費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、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,可逐項舉證列報。
若是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內沒有租金收入,其修繕費用就不可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,也不得延到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的租賃所得項下減除。
而出租人若來不及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檢附修繕費用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,可依財政部每年度核定的「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」計算其費用,於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