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傑的媽媽85年購入台南透天厝,並於107年過世,由小傑的爸爸繼承該房,傑爸後來也於111年3月過世,因此小傑繼承,並於113年2月出售。
原來小傑出售持有僅兩年的房地產,依規定要課45%個人房地合一稅,但因小傑符合連續繼承的規定,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,可併計傑媽和傑爸的持有期間,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,適用稅率大幅降至15%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,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,得將連續「各次」被繼承人(遺贈人)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該局說明,因繼承(受遺贈)取得房地,對繼承人(受遺贈人)而言,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,倘繼承人(受遺贈人)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,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,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,未盡合理。
所以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,放寬將連續「各次」繼承(受遺贈)之被繼承人(遺贈人)持有期間合併計算,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: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;超過部分適用10%稅率,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(受遺贈人)權益。
但國稅局也提醒,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,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,不論獲利或虧損,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,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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